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0四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臺灣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原為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碧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