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994號裁定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94號
聲請人 顏銘漢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廖泉勝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退伍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02號
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服役條例第15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3
條第1項但書(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5條第1項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三),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
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
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
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客觀上難謂已
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
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
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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