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參仟參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