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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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欣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0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欣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欣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 梁景華 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附表所載之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所定「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而言,在所定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各罪均不能認為執行完畢。如於定執行刑前,因一部分犯罪先行確定,形式上予以執行,亦不得謂此部分已執行完畢,仍應依檢察官之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就先前已執行之部分予以扣抵,不得重複執行(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之類型、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及受刑人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2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3所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應執行刑時扣除已先執行之部分,不得重複執行,對於受刑人並無不利,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俊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3│105年12月│本院106年│106年7月26│本院106年│106月8月29│於106│││二級毒│月,如易科│27日2、3時│度簡字第│日│度簡字第│日│年10月│││品│罰金,以新│許│2248號││2248號││16日易││││臺幣1,000││││││科罰金││││元折算1日││││││執行完││││││││││畢│├─┼───┼─────┼─────┼─────┼─────┼─────┼─────┼───┤│2│施用第│有期徒刑4│106年8月24│本院106年│107年3月19│本院106年│107年4月20│於107│││二級毒│月,如易科│日22、23時│度簡字第│日│度簡字第│日│年6月5│││品│罰金,以新│許│4112號││4112號││日易科││││臺幣1,000││││││罰金執││││元折算1日││││││行完畢│├─┼───┼─────┼─────┼─────┼─────┼─────┼─────┼───┤│3│幫助少│有期徒刑3│106年6月27│本院107年│107年8月27│本院107年│107年9月20││││年施用│月,如易科│日0時30分│度簡字第│日│度簡字第│日││││第二級│罰金,以新│許│2408號││2408號│││││毒品│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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