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6號原告 楊靜如 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告 楊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數項聲明,互有競合關係(原告於其訴之聲明第三項表明:被告任一人於其給付範圍內,他被告免給付之義務),是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準此,本件訴訟之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1,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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