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高偉庭┌─────────────────────────────────────┐│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6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連程實業有│華南商業銀│98年5月8日│55,000元│0000000││││限公司 程欽 │行泰山分行│││││││泉││││││├───┼─────┼─────┼──────┼─────┼─────┼──┤│002│連程實業有│華南商業銀│98年6月8日│110,000元│0000000││││限公司程欽│行泰山分行│││││││泉││││││├───┼─────┼─────┼──────┼─────┼─────┼──┤│003│連程實業有│華南商業銀│98年7月8日│110,000元│0000000││││限公司程欽│行泰山分行│││││││泉││││││├───┼─────┼─────┼──────┼─────┼─────┼──┤│004│連程實業有│華南商業銀│98年8月8日│110,000元│0000000││││限公司程欽│行泰山分行│││││││泉││││││├───┼─────┼─────┼──────┼─────┼─────┼──┤│005│連程實業有│華南商業銀│98年9月8日│110,000元│0000000││││限公司程欽│行泰山分行│││││││泉││││││├───┼─────┼─────┼──────┼─────┼─────┼──┤│006│連程實業有│華南商業銀│98年10月8日│110,000元│0000000││││限公司程欽│行泰山分行│││││││泉││││││├───┼─────┼─────┼──────┼─────┼─────┼──┤│007│連程實業有│華南商業銀│98年11月8日│55,000元│0000000││││限公司程欽│行泰山分行│││││││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