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65號聲請人 黃福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4年度除字14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76│├──┼──────────────┼───────┼──┼──┤│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7│├──┼──────────────┼───────┼──┼──┤│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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