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原告 連春土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爍義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64,006元(199,143【系爭土地104年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6×9/12=8,364,00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