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38號聲請人 高金蓮 (即 吳澤男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6-ND-0000000-0│1│1000│├──┼─────────────┼─────────┼──┼──┤│000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6-ND-0000000-0│1│1000│├──┼─────────────┼─────────┼──┼──┤│0003│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7-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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