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王正漢 債務人 朴成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柒萬捌仟
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玖萬捌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零伍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叁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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