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595號陳報人即繼承人 朱言阜
朱宣蓉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周羽欣 被繼承人 朱學澎 (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八德市大竹里9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周雨欣 」之記載,應更正為「周羽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