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王山鴻 被告 張發財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楊麗文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