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 蔡幸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幸蓉 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第1項所稱之附表。
二、被告蔡幸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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