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895號債權人柏迪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德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林易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請提出債務人「林易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林易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㈣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㈤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