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永鐘 代理人 徐嘉明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107年5月17日民事 陳報 狀、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民國100年起迄今,係擔任保全,每月薪資
所得約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並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請說明聲請人陳報自105年4月起迄今係於何處擔任保全?並提出自105年4月迄至補正時止每月之實領收入金額「各」為何?有無先扣除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法院強制執行之金額?所領薪水是現金或匯款?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倘聲請人現無工作亦請註明現無工作及說明無工作之原因,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亦請一併提出。
㈡承前㈠,請說明自105年4月起至補正時止,聲請人除上開收
入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另請提出聲請人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為佐。
㈢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自陳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包括膳食費用6,000元、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2,000元、交通費用約1,500元、健保費1,500元、電話費1,000元、國民年金850元、租金6,000元,惟僅提出自107年4月14日起至107年6月13日止之房屋租賃契約為證。是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4月起迄今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是否均與上開所述內容相同,並應提出上開期間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金額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健保費用單據或繳費證明、國民年金繳費證明、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之收據等)到院供參;並請說明聲請人何以須支出電話通信費達1,000元?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之實際細項及各細項之金額為何?㈣聲請人自105年4月起迄今是否均係租屋居住?有無同住之家
人?同住家人有無分攤家庭生活費用(例如:房租及水電瓦斯費?)?並請提出自105年4月起迄今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二、聲請人自105年4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津貼?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及各項補助領取之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除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健保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資產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請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五、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載明案號為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229號強制執行事件。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遭強制執行薪資?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每月執行金額為何?如已無受執行,並請說明自何時起不再受強制執行。
五、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消費借貸、入不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及積欠之原因。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