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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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43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水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530元。

二、請敘明原告請求328,830元之計算依據、賠償率依據、肇責比例(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之金額)。

三、原告主張車牌號碼「ACF-171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修理費用過高,已超過本保險承保之理賠上限,請提出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報廢收據、相關單據影本、及完整評估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顏麗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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