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171號聲請人 黃金英
彭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著有規定。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聲請人黃金英、彭慧玲對被繼承人 彭武恭 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然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經本院以107年11月30日北院忠家合107年度司繼字第2171號通知函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通知已送達聲請人二人,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參,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其等之拋棄繼承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