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 劉紘任 被告 劉金章
劉睿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詩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 劉紘任 被告 劉金章
劉睿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詩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