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單歆寓 即單 陳麗君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單學亮 即單陳麗君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單子清 即單陳麗君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單安任 即單陳麗君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單安萱 即單陳麗君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單安清 即單陳麗君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單學良 兼單陳麗君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玟全 即單陳麗君、 單千 祐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俊穎 即單陳麗君、 單千祐 繼承人
一、債務人單歆寓、單學亮、單子清、單安萱、單安清、單學良應與債務人陳玟全、吳俊穎(於繼承被繼承人單千祐之遺產範圍內)、單安任(於繼承被繼承人單陳麗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單歆寓、單學亮、單子清、單安萱、單安清、單學良及債務人陳玟全、吳俊穎(於繼承被繼承人單千祐之遺產範圍內)、單安任(於繼承被繼承人單陳麗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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