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236號聲請人 許雅晴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池宗徽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有(一)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離婚等訴訟,業經本院102年度家調字1309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資力審查詢問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