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298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維元選任辯護人毛仁全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2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2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維元與 詹志銘 (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以96年度訴字第1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嗣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被告之弟 鄭芳政 (通緝中,在大陸犯詐騙罪,經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七千元,見本院卷第76頁反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使用 許寬謀蔡寶鳳郭春風楊志賢沈義雄施宗昇林宏宗盧昱丞許美麗林昌樺繆幸娥阮星隆 (原名 阮興隆 )、 郭璥菘陳秋露陳啟榮劉文政龍文海蘇德安黃祿善楊婷婷詹世全黃裕仁李曜 均所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施加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法,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始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透過自動櫃員機轉帳或赴金融機構臨櫃匯款之方式,迭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分別轉入前開金融機構帳戶內,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殆盡。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有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係以通訊監察譯文證明被告曾與詐騙集團成員 楊宸驊 聯繫共商最新犯罪模式、被告屢與詐騙集團成員 陳志寶 聯繫討論匯款事宜,進且更執被告於檢察官偵訊中表示同意接受聲紋鑑定之言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文記載被告未於指定時間前往錄音俾利聲紋比對之內容證明被告畏罪躲避之態度,作為評斷被告參與詐騙集團運作之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伊沒有參與本案之詐欺集團,亦未使用通訊監察所稱之大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云云。
經查:
㈠有關被告家中之兄弟排行依序各為長子被告、次子 鄭維鵬
三子 鄭維宏 、么子鄭芳政等情,已據被告於原審供明在卷(見原審訴緝字卷一第72頁)。次觀通訊監察譯文所呈現之通話過程:①於民國93年12月17日下午1時41分56秒,被告之么弟鄭芳政以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之二弟鄭維宏,鄭芳政告知鄭維宏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乃「哥」所使用之電話號碼。
②於前通電話通話完畢緊接之同日下午1時43分31秒,甫行獲知「哥」所使用行動電話號碼之鄭維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聯繫該名被稱為「哥」之人,不僅仍直喚為『哥』之稱呼,同時提及「老四說要繳車款耶」、「誠泰銀行北高雄民族分行是媽的名字啦」(見原審訴緝字卷一第99至100、113頁),儘管一般喊為「哥」者可能出於親生兄弟關係、親屬堂表兄弟關係、朋友關係之背景,然該被稱為「哥」之人與鄭維宏所稱兩人具有同一母親或同一排行第四之兄弟等語,則鄭維宏通話所聯繫該名被稱為「哥」之人必係鄭維宏之兄鄭維鵬或被告。況念鄭維宏呼喚鄭維鵬之稱謂為「老二」而非「哥」,且有鄭維宏與鄭維鵬之通訊監察譯文為憑(見原審訴字卷一第114至116頁),適足排除鄭維宏口稱「哥」之人為鄭維鵬之疑慮,或可證明該被稱為「哥」之人係被告,進而認定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為被告。另公訴意旨指稱被告拒不前往進行聲紋比對顯示舉止心虛云云,然不論鑑定結果如何,縱認被告係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但猶須檢視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是否攸關本案詐欺犯行,要難單憑被告要求聲紋鑑定卻又反覆之態度,即遽認被告有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否則不啻扔棄證據法則徒只觀望被告臨訟表現爾爾,流於苛責被告務必心甘情願主動配合調查而生違反不自證己罪之謬誤。
㈡再細核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全部通訊監察譯
文,其中稍略涉及帳戶、款項部分包括:①於93年10月18日中午12時59分19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央託陳志寶匯款之事。②於93年10月18日下午1時14分2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央託陳志寶匯款之事。③於93年10月18日下午1時38分32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語意不明分組運作正常之事。④於93年10月18日下午2時43分53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匯款妥當之事。⑤於93年10月19日下午2時1分51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轉告抄記全與本案涉案帳戶無關之帳戶。⑥於93年10月20日中午12時58分19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央託陳志寶匯款之事。⑦於93年10月20日下午1時3分34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央託陳志寶匯款之事。⑧於93年11月19日下午1時6分29秒,被告以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鄭維宏,兩人洽談央託鄭維宏借款之事。⑨於93年11月19日下午1時47分43秒,被告以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鄭維宏,兩人洽談轉託鄭芳政借款之事。⑩於93年12月17日下午1時43分31秒,鄭維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央託被告匯款之事(見原審訴緝字卷一第72至74、96至100頁),毫無隻字片語述及如附表一所示本案詐騙集團所使用之帳戶及如附表二所示本案詐騙集團所為之詐欺行徑,縱然詐騙集團誠常藉由車手取款匯出之模式牟利,但尚不能斷定一般洽談匯款之通聯話語即屬詐騙集團匯款之分工內容,且無其他證據資料可容否決合法央託匯款、借款、抄記帳戶之機率存在,尚難臆測通話內容之語意,而遽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復稽諸所有大陸門號行動電話之全部通訊監察譯文,其中略涉詐欺或其他犯罪部分,包括:①於94年1月9日下午4時30分46秒,鄭維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洽談如何規避犯罪查緝之事。②於93年11月28日晚間11時10分4秒,不詳人士以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楊宸驊,兩人洽談如何全盤籌備運作賺錢之事」(見原審訴緝字卷一第100至102、111至112頁),亦不足以證明如附表一所示詐騙集團所使用之帳戶及如附表二所示詐騙集團所為之詐欺行徑,是除乏證據可證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同為被告,致難憑信其與楊宸驊共謀利益外,且遍閱通訊監察譯文之前後語意,仍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
㈢又觀諸卷內所有電話之全部通訊監察譯文,其中僅只下列三
則通話內容洵與本案或他案詐欺犯行相關:①於93年10月18日下午4時54分7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不詳人士,兩人知會抄下如附表一所示本案詐騙集團所使用黃祿善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②於93年10月18日晚間5時36分37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不詳人士,兩人言及他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72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劉明其 之誠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於93年10月20日下午1時3分24秒,陳志寶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被告,兩人言及他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79號、第4328號、94年度偵字第888號起訴書所載陳文國之慶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惟經詳研前開通話細項,談及本案詐騙集團所使用黃祿善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人乃係陳志寶與持用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不詳人士,既無證據得謂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同為被告,遂難一併劃歸被告知情參與之範圍,至論被告雖曾接受陳志寶聯絡提供他案詐騙集團所使用之帳戶,卻無證據連結本案詐騙集團所為之犯行,無由促使被告擔負涉及本案詐欺之刑責。再者,本案詐騙集團成員 陳紃呈 固於警詢時證稱:「二哥」、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元哥」、綽號「 阿春 」之鄭芳政三人乃為兄弟關係之詐騙集團成員等語(見偵卷一第48至50頁),但被告家中排行第四之么子鄭芳政上有三名兄長,故陳紃呈指述之「元哥」是否即為被告,即非無疑。況陳紃呈指證「元哥」所使用之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上開可得確認乃被告所使用之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別,且無證據可證大陸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人身分。復參以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陳志寶於警詢時供稱:無法確認同屬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大哥」是否正為被告等語(見偵字卷一第79至81頁)。是尚難據此認定「元哥」即為被告,而採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基礎。
㈣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為被告犯修正前
刑法常業詐欺罪之積極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經本院逐一剖析,相互參酌,仍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是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四、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已於原判決詳細論述其理由,其認事用法,均為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就原審對證據之取捨再為爭執,指摘原審判決被告無罪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附表一:本案詐騙集團所使用之帳戶┌─────┬───────────────────────────┬───┐│帳戶名義人│帳戶│被害人│├─────┼───────────────────────────┼───┤│許寬謀│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麥寮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宗憼 │├─────┼───────────────────────────┼───┤│蔡寶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東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安泰 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華貞 │├─────┼───────────────────────────┼───┤│郭春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崇睿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楊志賢│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虎尾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梁建業 ││├───────────────────────────┼───┤││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沈義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古坑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嘉麗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施宗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秋玉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林內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宏宗│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斗六西平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鍾淑美 │├─────┼───────────────────────────┼───┤│盧昱丞│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樹仔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元大商業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臺中民族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月 香│├─────┼───────────────────────────┼───┤│許美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鍾淑美│├─────┼───────────────────────────┼───┤│林昌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定 榮││├───────────────────────────┼───┤││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大同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繆幸娥│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妙 雯│├─────┼───────────────────────────┼───┤│阮星隆│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宜欣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潘鶴 │├─────┼───────────────────────────┼───┤│ 郭璥崧第一商業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姍珊 │├─────┼───────────────────────────┼───┤│陳秋露│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虎尾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銘 嘗│├─────┼───────────────────────────┼───┤│陳啟榮│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秋玉│├─────┼───────────────────────────┼───┤│劉文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炳寬 ││├───────────────────────────┼───┤││合作金庫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龍文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延平 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時 鶴興 │├─────┼───────────────────────────┼───┤│蘇德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安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張秋玉│├─────┼───────────────────────────┼───┤│黃祿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松江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中 慶││││ 邱美龍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新英 │├─────┼───────────────────────────┼───┤│楊婷婷│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朱登容 │├─────┼───────────────────────────┼───┤│詹世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廖瑞卿 │├─────┼───────────────────────────┼───┤│黃裕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祥玉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大同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李曜均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崙背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李祥玉│└─────┴───────────────────────────┴───┘附表二:本案詐騙集團所為之詐欺犯行┌───┬────────┬────┬────────┬─────┐│被害人│手法│匯款時間│所使用入款之帳戶│詐騙之金額│├───┼────────┼────┼────────┼─────┤│朱宗憼│佯稱朱宗憼抽中新│93年10月│許寬謀之上開臺灣│10萬元│││宏碁資訊生活館三│12日下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獎120萬元,惟需│2時30分│麥寮郵局帳戶││││加入成為投資客戶│許│││││方得領取該筆彩金││││││為由,指示朱宗憼││││││匯款││││├───┼────────┼────┼────────┼─────┤│何華貞│佯稱何華貞信用卡│93年8月7│蔡寶鳳之上開安泰│9萬9,999元│││遭盜刷,以變更提│日下午1│商業銀行臺南分行││││款卡條碼為由,指│時54分許│帳戶││││示何華貞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陳崇睿│佯稱陳崇睿信用卡│93年8月2│郭春風之上開中國│9萬9,982元│││遭盜刷,以變更提│日某時│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款卡條碼為由,指││││││示陳崇睿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梁建業│佯稱梁建業信用卡│93年10月│楊志賢之上開臺灣│3萬34元│││遭盜刷,以辦理金│3日晚上8│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融卡止付為由,指│時34分許│虎尾郵局帳戶││││示梁建業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許嘉麗│佯稱許嘉麗抽中新│93年10月│沈義雄之上開臺灣│10萬元│││宏碁資訊生活館三│29日中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獎120萬元,惟需│12時43分│古坑郵局帳戶││││加入成為投資客戶│許│││││方得領取該筆彩金││││││為由,指示許嘉麗││││││匯款││││├───┼────────┼────┼────────┼─────┤│張秋玉│佯稱張秋玉抽 中宏 │93年12月│施宗昇之上開中國│20萬元│││海數位電子生活館│20日某時│信託商業銀行斗六││││三獎120萬元,惟││分行帳戶││││需認購愛心金飾基├────┼────────┼─────┤││金12萬元方得領取│93年12月│陳啟榮之上開臺灣│6萬元│││該筆彩金為由,指│7日某時│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示張秋玉匯款││北港郵局帳戶││││├────┼────────┼─────┤│││93年12月│蘇德安之上開臺灣│20萬元││││17日某時│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安平郵局帳戶││├───┼────────┼────┼────────┼─────┤│鍾淑美│佯稱鍾淑美中獎,│93年11月│林宏宗之上開臺灣│10萬元│││以繳納稅金為由,│19日下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指示鍾淑美匯款│4時30分│斗六西平路郵局帳│││││許│戶││││├────┼────────┼─────┤│││93年11月│許美麗之上開中國│30萬元││││22日某時│信託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戶││├───┼────────┼────┼────────┼─────┤│ 洪月香 │佯稱洪月香信用卡│93年10月│盧昱丞之上開華南│2萬9,774元│││遭盜刷,指示洪月│26日某時│商業銀行臺中民族││││香至自動櫃員機操││路分行帳戶││││作轉帳共3次││││├───┼────────┼────┼────────┼─────┤│ 陳定榮 │佯稱陳定榮信用卡│93年10月│林昌樺之上開中國│9萬9,999元│││遭盜刷,指示陳定│28日某時│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榮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洪妙雯 │佯稱洪妙雯現金卡│94年1月7│繆幸娥之上開新光│3萬8,313元│││未繳費,指示洪妙│日下午5│商業銀行帳戶││││雯至自動櫃員機操│時30分許│││││作轉帳4次│、同日下││││││午5時32││││││分許、同││││││日下午5││││││時36分許││││││、同日下││││││午5時37││││││分許│││├───┼────────┼────┼────────┼─────┤│潘鶴│佯稱潘鶴女兒遭毆│93年9月│阮星隆之上開臺灣│3萬4,500元│││打,指示潘鶴匯款│30日下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3時許│崙背郵局帳戶││├───┼────────┼────┼────────┼─────┤│李姍珊│佯稱係國稅局人員│93年11月│郭璥崧之上開中國│9萬9,989元│││,以辦理退稅為由│8日下午2│信託商業銀行永康││││,指示李姍珊至自│時58分許│分行帳戶││││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楊銘嘗 │佯稱楊銘嘗抽中新│93年11月│陳秋露之上開臺灣│6萬元│││宏碁科技公司獎項│25日上午│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20萬元,惟需加│9時38分│尾虎郵局帳戶││││入成為正式會員方│許│││││得領取該筆彩金為││││││由,指示楊銘嘗匯││││││款││││├───┼────────┼────┼────────┼─────┤│吳炳寬│佯稱吳炳寬信用卡│93年10月│劉文政之上開中國│29萬9,994│││遭盜刷,以金融卡│8日晚上│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元│││查詢餘額為由,指│10時33分│分行帳戶││││示吳炳寬至自動櫃│許、同日│││││員機操作轉帳3次│晚上10時││││││34分許、││││││同日晚上││││││10時38分││││││許│││├───┼────────┼────┼────────┼─────┤│ 時鶴興 │佯稱加入新宏碁資│93年11月│龍文海之上開中國│90萬元│││訊生活館會員及投│9日某時│信託商業銀行延平││││資,指示時鶴興匯│、93年11│分行帳戶││││款2次│月10日某││││││時│││││││││├───┼────────┼────┼────────┼─────┤│ 曾中慶 │佯稱曾中慶信用卡│93年10月│黃祿善之上開遠東│1萬9,784元│││遭盜刷,以鎖金融│25日某時│國際商業銀行松江││││卡為由,指示曾中││分行帳戶││││慶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邱美龍│佯稱邱美龍信用卡│93年10月│黃祿善之上開遠東│9萬9,879元│││遭盜刷,以確認為│25日某時│國際商業銀行松江││││由,指示邱美龍至││分行帳戶││││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楊新英│佯稱楊新英信用卡│93年10月│黃祿善之上開合作│17萬5,258│││遭盜刷,以更改金│21日晚上│金庫銀行帳戶│元│││融卡卡號為由,指│8時21分│││││示楊新英至自動櫃│許、同日│││││員機操作轉帳2次│晚上8時││││││24分許│││├───┼────────┼────┼────────┼─────┤│朱登容│佯稱朱登容遭冒名│93年10月│楊婷婷之上開中國│7萬9,632元│││申辦信用卡,以辦│30日晚上│信託商業銀行永康││││理止付為由,指示│10時37分│分行帳戶││││朱登容至自動櫃員│許、同日│││││機操作轉帳3次│晚上10時││││││45分許及││││││同日晚上││││││10時48分││││││許│││├───┼────────┼────┼────────┼─────┤│廖瑞卿│佯稱廖瑞卿遭冒名│93年10月│詹世全之上開中國│12萬8,977│││申辦信用卡,以變│27日晚上│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元│││更保護碼為由,指│10時28分│分行帳戶││││示廖瑞卿至自動櫃│許、同日│││││員機操作轉帳2次│晚上10時││││││32分許│││├───┼────────┼────┼────────┼─────┤│李祥玉│佯稱李祥玉已抽中│94年1月│黃裕仁之上開中國│122萬2,500│││鴻海電子公司獎項│11日某時│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元│││120萬元,以需認│及同年月├────────┼─────┤││購愛心金飾12萬元│12日某時│李曜均之上開臺灣│20萬元│││方得領取該筆彩金││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繳交會費、匯款││崙背郵局帳戶││││錯誤、邀請投資香││││││港賽馬及賽馬組頭││││││抽成為由,指示李││││││祥玉轉帳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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