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351號債權人 楊美惠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建良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支付命令僅得請求已成立而未清償之債權債務,不包括將來得請求之金額,經本院民國103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