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姜芊卉 被告 曾秋霖
呂月雲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