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東陞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游麗卿 訴訟代理人 鍾文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繳付承作新屋區東民國民小學工程履約保證金,而向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行申請買受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受款人並載上開國民小學,惟尚未交付與受款人,即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4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第一銀行龍潭分行│103年7月1日│125,000元│0000000│││1│行 劉建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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