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林艾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3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林艾蓁│聯邦商業銀行中壢分│103年6月5日│47,290元│UA九八一二0九│││1││行│││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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