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邱啓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0日屆滿,有新聞紙在卷可稽,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敏維┌──────────────────────────────────────────────────┐│股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50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九八NX0000000─三│股票│1│353│││0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