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227號聲請人 朱玉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德爐 、 葉麗貞 、 黃敦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系爭本票發票人之簽名與聲請狀所列之相對人黃敦略姓名不符,請提出足證明二者確為同一人之相關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