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41號原告 何秉宥 訴訟代理人 古乾樹 律師被告 楊騰佑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複代理人 田琳琳 律師
陳軾霖 律師
參加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林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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