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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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原金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義傑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被告葉子賢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 律師
黃郁雯 律師被告 林子愉 選任辯護人 李俊賢 律師被告 陳富鴻
金雋堯 (原名 金逸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6
61、18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蘇義傑、葉子賢、林子愉、陳富鴻、金雋堯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義傑、葉子賢、林子愉、陳富鴻、金雋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柏壽
法官李宜穎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