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03號原告 吳文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碼頭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319元(資遣費488,205元+預告期間工資49,648元+特休未休工資74,466元=612,31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惟依前揭法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480元(計算式:6,720元×2/3=4,480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40元(計算式:6,720元-4,480元=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