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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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20號聲請人 陳慶達 選任辯護人 陳君維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70號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慶達(下稱被告)所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目前經本院審理,業於109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請鈞院斟酌被告於本院已羈押甚久,自107年8月22日羈押迄今(扣除執行殘刑)己經7月餘,將來可作為扣抵所應執行之刑期,若以原審判決計算,僅餘3年多之刑期,被告實無逃亡之必要。參酌被告等人本件犯行,雖有非法持槍射擊而致他人受傷之情形,然被告等人係為嚇阻告訴人等,並非基於殺人或傷害之犯意而為,惡性程度尚非極為重大,再被告於到案後,即向警方自動供出槍械、制式及非制式子彈之所在地,此部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回函之職務報告可佐,應已符合自首要件,顯見被告對於司法機關之偵查、審理均為配合,並無逃亡動機。又被告已甚久未回家與家人相聚,倍感思親之愁,如能同意停止羈押,准被告與家人相聚,本件將來若判決確定,被告亦願主動配合後續刑罰執行,以啟自新。另被告自羈押後,曾經原審以107年度偵聲字第598號裁定同意被告取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停止羈押,另於原審接押程序中,原審法院亦同意被告以8萬元具保以停止羈押,顯見當時法院即認被告無逃亡之情,併予說明,祈請酌參。綜上,倘能酌定適當保證金(依被告目前能力所得籌措之保證金至多約2至3萬元),如此應足以降低被告棄保逃亡之可能性,而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准許與否,事實審法院本有裁量之職權,其裁量倘無濫用之情形,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1萬元,刑期非輕,可預期判決或執行之刑度非輕,有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程序,而有羈押必要,爰諭知被告自另案執行期滿日之109年10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本件據以羈押被告之罪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等罪嫌,均非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而被告所涉犯行,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刑期非輕,衡酌被告面對重刑之諭知,依客觀、正常之觀念,可預期被告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國家審判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本院斟酌全案情節、被告犯行所生之危害、對其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限制之程度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之處分係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若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並不能因具保或其他替代方式而使之消滅。另縱原審法院曾同意被告取具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此情無從拘束本院,自難憑此即謂被告無逃亡之虞。再被告請求本院准予具保之聲請事項,亦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要件未有該當,是被告聲請具保而停止羈押,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為確保本案日後可能進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未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114條所規定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且本院認當初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被告實施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亦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被告向本院提出具保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黃惠敏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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