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 范楊玉華 訴訟代理人 范信文 被告 高銘宏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同年月22日生效,此觀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10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李立青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