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仁選任辯護人林長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377、23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智仁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鄭智仁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改造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子彈、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
1項之殺人未遂等罪嫌,業據證人 林杰生陳彥佑詹雅琳 、共同被告 陳吉賓陳慶達 證述、供述在案,並有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扣案槍枝、子彈及鑑定書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且被告鄭智仁坦承部分犯行,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8年3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依目前訴訟程序進行之狀況,足認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即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虹翔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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