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8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惠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和宏
余長妙 黃賓旭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提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供擔保之物即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附表:
┌─┬────────┬─────┬──────┬────┬────────┐│編│請求塗銷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價額(新臺幣,元││號│標的│權利範圍│(元/㎡)│(㎡)│以下四捨五入)│├─┼────────┼─────┼──────┼────┼────────┤│1│苗栗縣卓蘭鎮山下│1/4│1,300│86.92│28,249│││段265地號土地│││││├─┼────────┼─────┼──────┼────┼────────┤│2│苗栗縣卓蘭鎮山下│1/4│2,200│1093.37│601,354│││段269地號土地│││││├─┴────────┴─────┴──────┴────┴────────┤│合計:629,603│└─────────────────────────────────────┘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