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文字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意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03月06日│108年03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810號│字第1194號│││││││├───┬────┼──────────┼──────────┼──────────┤││││││││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1號│108年度訴字第7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21日│108年11月18日││├───┼────┼──────────┼──────────┼──────────┤││││││││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31號│108年度訴字第734號│││判決││││││├────┼──────────┼──────────┼──────────┤││判決│108年04月19日│108年12月06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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