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上訴人郭䕒蓺即 郭姵均郭冠伶郭合市 被上訴人 李泰葦李柏毅李孟璋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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