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原告 劉佳玲 送達代收人 林秋月 被告 劉明鴻 籍設新北市○○區○○街○段000號(新北○○○○○○○○)上列被告因110年度金訴字第379號、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號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明鴻等11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劉佳玲就被告 林嘉昌王志維任睿麟柯佳業黎瑋朱泓璋 、劉明鴻、 陳棋湣劉景富黃彥浩 (除劉明鴻、林嘉昌與黃彥浩外,均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與 洪伯昇 (已另裁定駁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另原告對共同被告林嘉昌、追加被告黃彥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審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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