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高儀珍 被告 林洛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24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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