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244號聲請人 卓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奕全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到期日民國101年3月15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票據載有受款人時,受款人只能經由背書而轉讓,否則其背書不連續。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林奕全,並非聲請人,且本票背面為空白並無受款人之背書,聲請人自無法以背書連續證明其享有執票人之權利,據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能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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