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907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1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陸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