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9號聲明人 蔡添才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蔡添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提出「刑事聲明訴訟」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至聲明人指其係受偽證誣陷,應為無罪判決云云,事涉有無再審之事由,應向管轄之臺灣高等法院提出聲請,非本院管轄,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振堂
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陳世雄法官鄭水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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