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石龍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石龍城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一)請提出石龍城之最新戶籍謄本。(二)請提出租賃契約或相關文件釋明本件之租金金額、期限為何。聲請人於民國
104年7月23日陳報雙方並無簽訂租賃契約書,僅相互口頭約定。聲請人既未提出相當之釋明文件,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