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06號聲請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魏宏銘┌──────────────────────────────────────────────┐│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玉山商業銀行文心分│103年12月15│90,354元│AI0000000││││限公司│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