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63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莊凱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俊明 、 譚寶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附卡人應與正卡人就各別使用之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㈡陳報正卡、附卡各自消費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