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7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1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告 陳年明
陳冠良 杜翠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泓毅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
吳心筠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擬訂「臺北市○○區○○段3小段1地號等3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案經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9日以府都新字第10970008953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參加人實施系爭都更案。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1、2、3、5樓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坐落於系爭都更案範圍內,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經查,參加人為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本件訴訟如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鄭凱文法官黃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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