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2203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一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於八大電視台夜間19點至21點新聞,刊登道歉啟事,並請求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查本件刑案原經臺北地院判決「本件自訴不受理」,自訴人即原告提起刑案上訴,本院判決結果為上訴駁回,本應駁回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但原告狀內請求移送民事庭,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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