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9號上訴人即原告 傅素珍 被上訴人即被告 廖琇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58,9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2,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