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告 傅素珍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被告 廖琇端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