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送達代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455元,【按:原告債權額為2,923,430元,請求塗銷並回復所有權之3筆土地價值及1筆建物課稅現值總計為1,434,455元(計算式:651051+612864+12240+158300)。
故以後者為本件訴訟可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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