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62號附民原告 徐韻芝 附民被告 曾耀頡 年籍、住居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113年度桃簡字第91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徐韻芝於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912號案件繫屬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林岷奭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